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发布者:潍律宝 时间:2022-12-14

一、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枪支县有较大的杀伤力,一旦丢失,对社会即构成严重的威胁。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的丢失,既包括因行为人保管不善而遗失,也包括枪支被盗、被抢、被骗或其他丧失对枪支控制的情况。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有: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

2、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枪支丢失但不及时报如果不知道枪支丢失而没有报告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对于枪的丢失,可能是出于过失,但不及时报告,却是出于故意。

二、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犯罪处罚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需要注意三方面的内容:

1、构成本罪的前提是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没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不构成本罪;

2、构成本罪需要造成严重后果;

3、行为人主观上必须表现为故意。

只有同时满足前述三个条件,才可能构成本罪,否则不以本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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