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微博被某明星离婚的消息刷爆了,貌似闪婚闪离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再美好的爱情终究抵不过考验。不要说明星离婚涉及到的问题繁琐,作为平民百姓离婚也会牵涉到各种问题,其中值得关注的是财产分割问题,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房产分割协议书怎么写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一、房产分割协议书怎么写
立约人:
男方:(性别、年龄、民族、单位、住址)
女方:(性别、年龄、民族、单位、住址)
见证人:
李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_________(男)与_________(女)自_________年结婚以来,长期感情不合,双方经协调决定离婚。现就家庭财产分割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包括_________,存款_________元,以及家庭日常用具若干。由于女方抚养孩子,家里的财物_________只取走自己的衣物、书籍,其余均归女方所有。
2、_________,_________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双方对各自所有物并无争议。
3、_________,_________现住房,系男方单位所有。_________待离婚申请批准后自动搬出。
以上协议是_________(男方单位)工会主持下,本着平等、自愿原则进行的,希望民政机关予以认可。
本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范本一式四份,男女双方各一份,见证人一份。
男方(签字):_________ 女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导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漏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发现或应当发现漏分财产之次日起计算。
3、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离婚后要求确认财产分割协议效力或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三、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均等分割。另有约定的除外。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义书面的形式来约定。如需了解更多关于房产分割协议书怎么写的法律知识,欢迎登陆法律快车。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五条[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百八十六条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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