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受理法院:高密市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30日被告B向原告A借平安透支卡8000元。2018年12月14日,被告B又以替原告A妻子办理社保为由向原告索要现金38400元。之后被告B又多次向原告A借透支卡进行消费,以上共计139870.7元。
本所律师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A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借给被告B使用,单某某虽然为其出具了借条,但其出借的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而并非自有资金,该出借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因此,孙某某与单某某形成的借款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A明知信用卡不能借给他人使用,原告的行为存在过错,原告主张利益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判决:
被告B返还原告A 677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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