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022)鲁07民终8837号
受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张某与赵某某于2006年8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赵某1,赵某某于2020年7月11日去世。2018年10月25日,赵某某通过微信聊天签合同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赵某某收到原告银行转账200000元。此后原告周某一直索要上述借款,直至赵某某去世未归还原告上述借款200000元。经核实,赵某某在市某小区有房屋一套,抵押权人为债权人某银行、抵押金额1450000元,该房屋评估价值2080000元;赵某某生前未立有遗嘱,张某主张放弃一切继承的遗产。
争议焦点:
赵某1与张某是否应当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由此可见,在未依法对赵某某遗产实际处理前,张某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具有嬗变性,是不稳定的且不具有实际约束力的,不发生确定的放弃继承的法律效果。
法院判决: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向原告周某清偿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