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2018)辽01民终4330号
受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王某与罗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7月10日,二人在A公司处定制家具一组。王某、罗某共给付家具款30000元,A公司亦向该二人交付全部家具。家具投入使用后,王某、罗某发现家具味道很大,且入住后孩子出现呕吐情况。王某、罗某遂提出鉴定申请,经抽样鉴定,鉴定意见为:甲醛释放量不符合标准;为此,王某、罗某支付鉴定费10000元。另查明,涉案家具所用板材系A公司从其他厂家进的货,后将板材发送给不同的加工厂进行切割、封边、烤漆,再由A公司送至王某、罗某家中进行拼装。
争议焦点:
A公司在产品销售中是否具有欺诈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
欺诈是指欺诈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该行为不仅包括销售明知为不合格或有缺陷的产品,还应包括隐瞒事实真相、向消费者作出虚假许诺、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在本案中,对其疏于履行监控义务及查验义务的行为应为明知,在不能确保成品合格的情况下仍向消费者作出环保许诺,即构成消费欺诈。
法院判决:
A公司赔偿王某、罗某90000元及鉴定费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