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李超培律师案件分享 产品责任纠纷

发布者:超级管理员 时间:2023-03-01 16:06:00

案由:产品责任纠纷       (2020)鲁07民终7050号

受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23日,李某从某车业销售中心购买某牌电动三轮车一辆。2019年1月8日12时25分时许,李某携同其幼儿尹某驾驶涉案车辆在位于某市××街道××村的蔬菜大棚时,李某离开车辆,将尹某置于车中后起火,烧损电动三轮车,同时造成尹某轻伤。受伤当日,尹某到寿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所,尹某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争议焦点:

某小学应否对许某1因伤害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责任划分的问题

本所律师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现场烧毁电动三轮车照片、某车业销售中心出具的收据等证据能够证实涉案车辆由A车业有限公司生产、某销售中心销售。因该产品存在瑕疵,应承担李某和尹某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李某作为尹某的法定监护人,将幼儿尹某置于电动三轮车内,未尽到监护职责,存在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部分损害赔偿责任,按照李某与某车业有限公司对事故形成的过错程度,可以确定由某车业有限公司承担尹某人身损失的80%。

法院判决:

一、某车业有限公司赔偿尹某造成的人身损失285399.26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295399.26元;

二、某车业有限公司、赔偿李某的财产损失70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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