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2022)鲁07民终10607号
受理法院: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牟某某与牟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子女,分别为长女牟某2、长子牟某1、次子牟某3。其中牟某3已故,未婚,无子女。牟某某于2021年5月26日去世,牟某某于2021年11月22日去世。牟某某去世后,发放丧葬费1000元、抚恤金70000元。牟某某去世后,发放丧葬费1000元、抚恤金220988元。2022年5月17日,牟某2、牟某1签署《关于父亲牟某某抚恤金处理意见说明》。
争议焦点:
1. 关于牟某某抚恤金、丧葬费的分配。
关于牟某某、牟某某所立遗嘱效力。
本律师事务所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作为法定的遗嘱形式,依法具有法律效力。经查明,涉案遗嘱中,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在遗嘱中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亦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抚恤金、丧葬费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向死者家属发放的精神抚慰及生活补助,并非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依法不属于遗产范围,而属于家庭成员共有,在扣除为处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后,剩余部分,应结合各分配对象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紧密程度、依赖程度、赡养义务的履行情况、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予以合理分配。
法院判决:
牟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牟某1分割款1681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