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2020)鲁07民终6166号
受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9日20时02分许,任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CC521(号牌残缺)号二轮摩托车沿省道325100KM南侧某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向南转弯时,不慎驶入A市政公司的施工现场后跌倒,造成任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事故。事故发生后,任某一直处于治疗阶段,后任某于2020年2月10日死亡。任某共计花费医疗费276951.14元。
争议焦点:
A市政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比例。
本所律师认为:
任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CC521(号牌残缺)号二轮摩托车沿省道325100KM南侧某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向南转弯时,不慎驶入A市政公司的施工现场后跌倒,造成任某受伤,经治疗无效后死亡属实,予以确认。A市政公司作为施工现场的负责人,其未在该施工现场依法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设置围挡及其他防护措施,夜间未开启照明,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任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佩戴头盔进行安全防护,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综合上述情况,确认由A市政公司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任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
法院判决:
A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任某死亡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98185.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