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车位纠纷 (2022)鲁07民终10385号
受理法院: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杨某、某房地产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签订《已竣工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十五份,杨某受让15个车位使用权,该转让协议第五条第2项第(1)款约定“若在使用期起算后,乙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被解除或乙方转让所购商品房致使乙方不再是该项目业主的,则本协议自《商品房买卖协议》解除之日或乙方所购商品房转让之日自行终止”。后杨某转让不动产,不再是项目业主。
争议焦点:
杨某以丧失业主资格为由主张返还车位款是否合理
本所律师认为:
本案案涉车位无独立产权,被上诉人在使用期间,因案涉房产产权发生变更,不再是该项目小区业主,不再使用案涉车位,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要求按照双方使用权协议约定,返还剩余使用费用,有事实依据。另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小区车位一般应与小区房产配套使用,本案被杨某购买多个车位使用权,有可能损害其他业主的正常权益,
法院判决: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杨某车位款102082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